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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出台,立法构筑海南生态安全屏障

     发布时间:2016-08-11    字体[ ]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729日通过,自20169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掌握该规定,现将省人大成为会毕志强副主任就该规定答记者问的情况转载如下:

 

   

 

立法构筑生态安全屏障 促进海南绿色发展

     

 

立法构筑生态安全屏障 促进海南绿色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志强就《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李磊 通讯员 王静怡

 

   

 

  729日上午闭幕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一些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毕志强。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答: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作出了具体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委六届五次全会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立法保护,严禁开发。2015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同意海南省开展“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下降”的目标,明确将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多规合一”的刚性约束。目前,我省“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了《海南省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专篇。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限制和管控开发建设活动,亟需通过立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地位,建立管控机制。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精神,推进省域“多规合一”改革,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省人大常委会将《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安排,省政府于20165月将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了该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过程中,在充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反复修改,几易其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遵照省委要求将该法规的修改情况向省委作了报告,罗保铭书记对该法规的制定高度重视,亲自审阅法规的修改稿,并多次进行具体的立法指导。刘赐贵省长主持会议听取省政府相关部门和省人大法制委的工作汇报,肯定了修改内容。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各方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该法规在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票通过,这也说明了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对省域“多规合一”的支持和对该条例的认可。

 

   

 

  《规定》以立法形式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严格保护,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力之内,对保障我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优化空间布局和产业格局,控制城乡发展边界,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具有重要意义。

 

   

 

  问:《规定》是如何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科学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

 

   

 

  答: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是《规定》审议修订过程中关注的核心问题。《规定》在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时,注意总结我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践,遵循“严守生态底线”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在加强保护的同时给经济社会发展留有余地,引导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规定》明确将下列事关我省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一是,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和涵养区,重要水土保持区,重要防洪调蓄区;二是,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旅游功能保护区;三是,海岸带自然岸线及邻近海域;四是,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入海河口,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集中分布区,潟湖等;五是,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同时,对Ⅰ类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划分范围作出规定:具有极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以及海岸带、海洋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应当划为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至少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野生近缘种分布区、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等区域。未纳入Ⅰ类部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这是在科学整合现行各类生态保护区域基础上,与我省和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的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突出了具有我省特色的生态区域保护体系,做到该管的一定要严管,既不多划也不少划,动态优化调整保护范围,符合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实际。

 

   

 

  问:《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区采取哪些管控措施?

 

   

 

  答:《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分区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严格控制红线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一是,在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和农村居民生活点、农()场场部()及其居民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进行生产生活设施改造这两种情形外,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二是,在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它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三是,根据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实际需要,规定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允许经依法批准且符合规划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风景名胜区等的配套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河砂、海砂开采活动,休闲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四是,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域,相关保护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最严格的保护规定执行。《规定》在规范管控措施时,注意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特别是在强调保护的同时,强调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为例,《规定》原则上在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矿产资源开发,既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又为我省可持续发展留下了宝贵的资源。同时,《规定》又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考虑到目前我省工程建设对建筑用砂特别是河砂需求量急剧增加的实际情况,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以规划引领管控河砂资源开采,做到疏导结合,确保建筑用砂供应,保障我省重点项目建设。

 

   

 

  问:贯彻落实《规定》,还需要做好哪些后续工作?

 

   

 

  答:《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核心内容作了原则规定,确定了Ⅰ类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基本管控要求,构筑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基础框架,为今后制定的其他法规和政府规章留下可操作的空间。为贯彻落实《规定》,切实把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性文件,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守“线”有责、守“线”尽责。一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二是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标桩立界工作;三是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分区分类具体管控措施;四是尽快出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开发建设管理目录;五是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既有建设项目处理方案;六是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建立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七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执法,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八是制定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