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365网上娱乐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修订《bt365网上娱乐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琼海渔函[2007]25号)。
一、 用海项目审批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范围:
1.属地管理、逐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
(1)填海
(2)围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2.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
(1)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
(3)国防建设项目;
(4)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5)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管理项目;
(6)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二)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范围:
1.填海超过
2.围海超过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超过
4.跨市、县、自治县的项目用海;
5.其他应当由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
(三)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范围:
1.填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围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申请审批程序
(一)项目用海预申请
由海域使用申请人向省海洋渔业厅提出项目用海预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预申请;
2.海域使用预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概况、项目用海的区位、范围、拟申请用海面积、期限、用途等内容和申请海域坐标图);
(3)其他材料。
(二)征求意见、公示
省海洋渔业厅就项目用海征求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同时,省海洋渔业厅将项目用海预申请情况(项目名称、海域使用申请人、用海位置、面积、使用方式等、位置图和坐标图等)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和征集其他用海意向,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内出现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三)现场调查、权属核查
省海洋渔业厅对预申请用海项目拟用海位置、范围进行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核查意见:
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3.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四)安排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
海域使用项目涉及填海造地的安排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程序按照《bt365网上娱乐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五)海域使用论证
省海洋渔业厅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开展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由海域使用申请人委托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的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格的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提交省海洋渔业厅审查。
下列用海项目,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1.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
2.围海、填海、矿产资源开采、修建港口、码头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等项目用海;
3.涉及海上交通安全、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等海域的项目用海;
4.对海域自然属性影响较大的其他项目用海。
此外,其他需要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人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省海洋渔业厅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六)项目用海审核
1.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
通过专家评审的用海项目,由省海洋渔业厅海域管理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和核查情况对项目海域使用提出审核意见,报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内容;
(2)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科学和可行;
(3)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可行。
审核委员会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厅长办公会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
2.厅长办公会审议
厅海域使用审核委员会将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情况及审核意见向厅长办公会议汇报,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上报审批、重新审查审核或不予报批的决定。
(七)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的用海项目,省海洋渔业厅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并书面下达海域使用申请人。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用海预审意见是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涉海工程项目的依据。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当取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实行备案制的涉海工程项目,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再向海洋部门提出用海申请。
建设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项目批准文件提交省海洋渔业厅。
(八)项目用海申请
由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向省海洋渔业厅行政审批窗口提交项目用海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3)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银行证明等);
(4)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即宗海图);
(5)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七)上报省政府审批
由省海洋渔业厅将项目用海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项目用海批复
项目用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海洋渔业厅对项目用海申请人作出批复,内容包括:
1.批准使用海域的面积、位置、用途和期限;
2.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缴纳方式、地点和期限;
3.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和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地点和期限;
4.逾期的法律后果;
5.海域使用要求;
6.其他有关内容。
项目用海批复应及时送达海域使用申请人,并抄送市、县人民政府、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用海未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
(九)缴纳海域使用金
由海域使用申请人持项目用海批复到有财政专户的指定银行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有关规定办理。
(十)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公告
海域使用权人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到省海洋渔业厅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1.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3.宗海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界址图);
4.项目用海批复;
5.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登记手续完成后,省海洋渔业厅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省海洋渔业厅在办理项目海域使用权登记后一个月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实行属地管理,省海洋渔业厅按月向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移交项目海域使用权登记副本。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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