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推动“湾长制”试点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加快推进
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目标方向,细化任务措施,强化组织保障,推动“湾长制”试点工作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尽快形成可落地、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建设模式。
《指导意见》提出,“湾长制”试点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加快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加快建立分工明确、层次明晰、统筹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逐级设立“湾长”,构建专门议事和协调运行机制,做好与“河长制”的衔接;加快制定体现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注重系统施治及多措并举的职责任务清单,切实落实好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和景观整治、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等任务;加快构建可监测、可量化、可考核的监督考评体系,建立健全考核性监测制度和考核督查制度,逐步构建社会监督机制。
《指导意见》确定,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海洋局将成立“湾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并对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地区在“蓝色海湾”整治工程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国家海洋局局属有关单位将强化技术支撑,对试点地区实施“一对一”的帮扶和业务指导。
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本着自愿原则,经与有关省市协商并达成一致,河北省秦皇岛市、山东省胶州湾、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南省海口市和浙江全省已经启动了“湾长制”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后,各沿海省(区、市)海洋厅(局)将本着自主自愿原则,组织有意愿的地区向国家海洋局申请纳入新一批“湾长制”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