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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申办程序

     发布时间:2010-02-08    字体[ ]
 
    一、免税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免增值税进口申请书。进口单位需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水产苗种场所在位置、占地面积、育苗水体、年生产能力、技术力量等情况。
    2.《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水产苗种场所在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在《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4.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须提供与代理单位的代理协议复印件;
    5.申请进口单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副本、养殖证(发证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须提供水生野生动物进口审批表复印件;
    7.属于首次进口的物种,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进口水产苗种的学名、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原产地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和疫病发生情况等。
    (二)申请受理。省海洋与渔业厅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包括:进口单位基本情况、进口用途,及其生产能力与进口数量是否相适应等),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三)申请审批。农业部渔业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办理进口审批手续。首次进口水产苗种在办理审批手续前须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办理审批手续。
    (四)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在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对申请免税且符合免税条件的,根据受理时间先后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免税审批原则
    (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
    (二)直接用于或服务于水产养殖生产的水产苗种;
    (三)免税进口水产苗种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三、其他事项
    (一)水产苗种免税进口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水产苗种的情况(包括品种、数量、交易金额、免税金额、农业部审批编号及进口苗种最终用途等内容),以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和农业部渔业局备案。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须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渔业局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
    (二)免税进口的水产苗种未经合理培育或养殖不得转让或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进口单位,若经查实,暂停其1-2年免税进口资格。

附件下载:

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双面打印).doc

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示范文本)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