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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

国海发[2016]5号

     发布时间:2017-07-25    字体[ ]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以下简称“调查”)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全面启动和开展“调查”的各项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本次调查旨在摸清海洋经济“家底”,实现海洋经济基础数据在全国、全行业的全覆盖和一致性,有效满足海洋经济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评估决策等的信息需求,进一步提高对海洋经济宏观调控的支撑能力,为科学谋划海洋经济长远发展、实现海洋强国建设目标、维护海洋经济安全奠定基础。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和渔民等。重点地区是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

    根据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海单位清查、海洋产业调查,以及涉及海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围填海规模情况、海洋防灾减灾情况、海洋节能减排情况、临海开发区情况和海岛海洋经济情况等内容的专题调查。

    调查的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3年度。

    四、调查组织和实施

    按照国务院批示精神,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实施。

    由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计局、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了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部署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洋局,主要承担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沿海地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海洋经济调查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海洋经济调查工作,负责本地区海洋经济调查实施方案或计划的编制,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聘和培训,调查资料的采集、审核、录入、上报、汇总,以及调查宣传和协调工作。

    各级海洋经济调查机构要协调相关部门,相互密切配合,为海洋经济调查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五、调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调查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调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明客观真实情况,尤其要依法制止人为、行政干预,使调查成果能够真正的惠及社会。同时要做好调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共享,认真履行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二)严把质量关。各级调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确保质量控制贯穿于海洋经济调查的全过程,落实到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数据录入、审核与处理的岗位责任制,精心组织、层层把关,力争数据差错率最小化,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三)加强舆论宣传。请各地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和现场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做好“调查”全过程的宣传工作,为“调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影响和舆论氛围,有效提高涉海单位和社会公众对“调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度。

    (四)认真组织实施。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请各地充分认识此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筹划,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按照《“调查”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工作。“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请各地于6月27前,将省级组织机构建设和组成情况报“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日前,各省级调查机构将市、县级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报“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8日前完成省级实施方案的编制,并会签省统计主管部门后报“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苏玉娟、曹斐

 联系电话:010-68047675

      李长如、周洪军

联系电话:010-62492556    010-62492557

联系邮箱:hyjjdcb@126.com